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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文件
标书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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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翻译是招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几乎所有的工程项目都从招投标开始,招投标做得好与坏直接决定企业业务开展的好坏。翻译在国际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不可低估。无数的实践经验证明,招投标文件翻译不到位常常直接影响招投标的结果:比如将雨刮翻译成抹布而失去高铁合同,又比如签的投标包干价,但却要追加工程款等,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带来的麻烦和诉讼也不少,甚至有的公司还因此倒闭。这其中的原因很多,对标书翻译不重视、质量把控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而造成标书翻译质量缺陷,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正确操作。
南京同传翻译公司是专业的标书翻译机构,为众多企业提供过大量标书翻译,为助力企业成功中标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一、招标
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邀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备承担本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并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活动。
二、投标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交投标文件的活动。
三、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过程。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定标
经开标、评标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公示结果,以中标通知书方式接受投标文件和投标价格的活动。
六、公示
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公布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公示期满,无质疑后生效。bbb七、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谈判后,签订的协议书。
八、议标
目前某些房地产企业招标、企业内部招标经常会出现对自己开发项目邀请一些专家进行议标方式招标。
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无议标的招标方式。对招标项目及运作方式、程序已有严格法律规定,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得出的结果才是合法的。
当项目合同实施时,由于原设计变化等原因而增添新项目时,如果新项目投资数额不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时间紧迫又不允许招标时,才可以采用议标。但应防止以这种方法规避招标或化整为零。
九、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十、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的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一、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文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注: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三、投标价、优惠价、评标价
1.投标价
投标价是开标时的唱标价,一般是投标文件中的总报价。
2.优惠价
优惠价是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也是本次投标的总报价,如其与投标文件中的总报价不符合时,按开标时唱标的优惠价为准。
3.评标价
评标价是本次投标总价,含国内运输保险费、进口环节税费等。
十四、分公司与子公司
1.分公司
大型企业因业务关系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即称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机构。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于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2.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的机构,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注1:资格审查内容
(1)营业执照范围、注册资金数量、年审状况。
(2)生产许可证范围、等级、有效期。
(3)财务资信状况及投入本项目资金的额度和来源。
(4)管理人员资历。
(5)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及本项目的施工方案。
(6)生产、安装规模及投入的设备。
(7)商业信誉。
(8)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注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有明确的规定。
十六、实质性响应、非实质性响应
1.实质性响应
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2.非实质性响应
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不相符,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十七、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项均为重大偏差:
(1)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规定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十八、联合体投标
为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投标人可针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但需要联合体各方加强配合。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具体条件如下:
(1)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6)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或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8)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联合体投标有明确的规定。
十九、废标
1.废标分类
(1)法定废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
(2)约定废标:《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废标。
2.《政府采购法》中废标规定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废标条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废标规定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废标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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