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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废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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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已日益成为工程、货物、服务等商品交易的主要方式。而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常涉及到废标的概念,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废标概念理解的不一致,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废标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调整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规可以总结为两个系列,都对废标作出明确规定。

1.1以《招标投标法》为基本法和国务院所属各相关业务部门据此制订各类规章,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丄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等等。这些法规对废标的情形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可以概括为 如下15种情形: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填写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8)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 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投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竞标的;

(11)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2)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3)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4)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5)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件要求的。

1.2 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及财政部制订配套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其中关于废标的规定主要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二家的;

(2) 出现影响釆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 关于废标涵义的理解

2.1“废”的词义

.《中华在线词典》对“废”的解释为:①停止使用;不再继续: 废除I作废I半途而废。②没有用的或失去了原来效用的:废话丨废纸丨变废为宝。③肢体伤残:残废。用其来修饰“标”,显然是前两种解释。

2.2 “标”的理解

《中华在线词典》对“标”的解释为:①标志;②用文字或其他事物表明;③一定的准则或规则;④给竞赛优胜者的奖品;⑤事 物的枝节或表面。显然这几种释义都不适用对这里“标”的解释。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在涵义,这里的“标”应该作如下理解:

(1) 标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客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

(2) 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事前公布工程、货物、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公告或邀请的形式,召集自愿参加竞争者投标,并报据事前规定的评选办法选定承包商的的市场交易活动。

(3)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单方面阐述自己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旨在向招标人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投标人确定和解释有关投标事项的书面表达形式。

(4) 投标行为。即投标人作为卖方,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提出完成招标人的标的的方法、措施和报价,争取得到项目承包权的活动。

2.3 “废标”的涵义

2.3.1根据“废”的词义,那么“废标”就有两种解释:

(1)“废”字为形容词,即废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2)“废”字为使动词,“使……作废”,即将某标废弃。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2.3.2根据“标”的含义,那么“废标”就有四种解释:

(1) 废的标的。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等 发包业务不存在了。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2) 废的招标行为。招标活动中出现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成的 情形。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以上两种废标属于项目废标。项目废标需要重新招标,也就说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作废。

(3) 废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文件不具有法定的和招标文件 要求的形式要件和内容,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投标人丧失参加或 继续参加评标的资格。实践中多数废标属于这一类。

 (4) 废的投标行为。投标人的行为违背法律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丧失参加或继续参加评标的资格。如“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以上两种废标属于单个投标人的废标。单个投标人废标不影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有效性。

3无效标和废标的区别

业界在提及废标的时候常涉及到另一个概念:“无效标”,厘清它对理解“废标”概念也非常必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尤效投标处理。
(1)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4种情形,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类似的情形被确定为废标。这似乎是矛盾的,但是,我们只要注意到这两个《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就可以理解了。招标的标的包括二.类:工程、货物和服务。这里前者是调整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活动,而后者调整的是工程的招标活动,两个《办法》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发挥作用。

这里“按无效标处理”即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区分无效标与废标:无效标是因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其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担绝,没有接受其投标文件,因而其是自始无效的;而废标则是招标人接受了其投标文件,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和评审后认定其为废标,丧失了参加或继续参加评审的资格,其效力是自认定其为废标后才失去的。

当然,废标和无效标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都不能中标,获得承包权。


钱达友
科技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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